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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编稿时间: 2015-04-07 来源: 未知来源 作者:未知

湘政发〔2011〕 22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 18号) 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 广覆盖、 有弹性、 可持续”。 一是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 低水平起步, 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家庭) 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 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 省制订具体办法, 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 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 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与家庭养老、 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 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 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 参保范围

本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 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 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 200元、 300元、 400元、500元、 600元、 700元、 800元、 900元、 1000元10个档次。 市州、 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每年高于1000元的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多缴多得。 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保人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长期缴费; 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 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其中, 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 市州、 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 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其中省平均补贴20元, 其余部分由市州、 县市区补贴。 有条件的市州、 县市区可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 增加5元的补贴, 增加的补贴由市州、 县市区分担负责。 对城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财政每年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 县市区财政凭《残疾人证》 为其代缴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 县市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贴。

(三)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 建立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 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批准, 市州、 县市区政府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资金由市州、 县市区财政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 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除政府补贴外, 可以依法继承; 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鼓励参保城镇居民长期缴费, 长缴多得。 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 每增加1年缴费, 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郾5元(不含补缴年限), 所需资金由市州、 县市区财政负担。 城镇居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 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服务网点领取。七、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年满60周岁, 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 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 不用缴费, 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未年满60周岁的应参保人员, 要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缴费。 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 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补缴年限, 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 待遇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九、 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独记账、 核算, 基础养老金与记入个人账户的基金分账管理。 记入个人账户的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 纳入省级财政专户。 记入个人账户的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市区财政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省财政厅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财政专户。

十、 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 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规范业务程序,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 对基金的筹集、 上解、 预算、 划拨、 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 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 做到公开透明, 加强社会监督。 财政、 监察、 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严禁挤占挪用, 确保基金安全。 各试点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十一、 经办管理

服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 要逐人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 建立参保档案, 长期妥善保存。 要按照省级管理的要求, 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 并纳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要免费发放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 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 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确保开展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 经费和办公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县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 缴费申报管理、 基金征缴、 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 待遇核定与发放、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并对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服务对象多、 工作任务重, 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站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 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动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 对参保人员和待遇领取资格初审及公示、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 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 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 基本信息、 缴费信息、 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等进行审核, 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要积极整合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民政低保和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工作力量, 建立健全统一的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保障机构。 要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城镇基层组织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建立街道(乡镇) 和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十二、 相关制度

衔接各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 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在国家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财政部制定出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

十三、 加强组织

领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 组织实施。 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政策、 实施方案, 推进试点工作, 协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总结评估试点成效, 向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负责日常工作和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 各市州、 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 政策制定、 统一管理、 综合协调等工作。 试点县市区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各市州选择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作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 试点县市区要在充分调研、 缜密测算、 多方论证的基础上, 结合当地实际, 制订实施方案, 经市州政府审核, 省政府审批, 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

十四、 做好舆论宣传

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 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 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同时, 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 养老的美德、 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 妥善处理改革、 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把好事办好。 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