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十八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