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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6-03-31 来源: 未知来源 作者:未知

(湘社险函[2013]44号)

各市州社保局(处、中心),县市区社保局(所、站、中心):

近日,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发布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58号),确定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36元,这一数值与我厅《关于暂定2013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基准值等有关问题的通告》(湘人社发[2012]125号)所确定的数值出入不大,但为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切身利益,妥善处理数值差异的后续问题,现就与201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单位、人群今年的缴费基数

(一)2013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高于3336元/月的300%,即10008元/月;也不得低于3336元/月的60%,即2002元/月。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为3336元/月,低档为2002元/月。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

(三)按政策规定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2013年度缴费基数为1334元/月。

二、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后续问题处理

(四)企业及其职工此前的缴费,以3336元/月为缴费基数基准值并结合书面稽核(年审)确定的2012年度工资总额进行结算。其余已按3350元/月为基准数值缴费的不再进行调整,但核定养老金时以3336元/月为基准数值计算指数。

(五)按政策规定,在2013年1月至12月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36元/月计算养老金待遇。已按3350元/月核定、计发了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应按3336元/月重新核定、计发养老金,并补退差额。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