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 单位工资总额指参保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有关文件对工资总额所做界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节假日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物收入等职工全部税前收入。
职工本人工资指一定时期内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节假日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 在审核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可根据缴费单位性质与其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对照,核定的失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该单位及职工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人平基数水平。
四、 对采取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形式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以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除以12作为本缴费年度单位月缴费申报数额,以职工上年度本人工资的1%除以12作为本缴费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申报数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月缴费数额一经核定,本缴费年度内一般不予调整。
对采取缴费基数月度申报形式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以该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作为单位当月缴费申报数额,以职工上月工资的1%作为职工个人当月申报缴费数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月缴费基数及数额随每月工资发放水平调整。
五、 对未按规定进行缴费申报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可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不能提供上述情况的,按本统筹区域内缴费单位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10%确定。
待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多缴纳的费用折抵下月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少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补缴。
六、 参保单位发生分户、合并而进行缴费申报时,经办机构应与分户、合并涉及单位充分沟通,确定相关单位缴费基数拆分及整合规则、重新核定各相关单位的缴费基数。
七、 征缴环节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及缴费数额后,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相关业务表格反馈申报单位,并将业务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