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简明汇编
编稿时间: 2016-06-02 来源: 未知来源 作者:未知
一、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
(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政策
(一)缴费基数和比例:
1.单位缴费: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汨劳社发[2009]39号,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23%缴纳。
2.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汨劳社发[2009]39号,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8%缴纳。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办法和管理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含停薪留职职工)共同缴纳。
2.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或由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社保机构也可以直接收缴,或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收缴。
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3.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缓缴,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三、现行的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政策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
1.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每人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的管理
1.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2.职工调动时,在同一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或调出本省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目前不能转移,因湖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系统无法转移统筹基金,社保机构暂时对转出人员的个人帐户予以封存,待国务院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制度颁布后再办理。
3.对机关事业单位干职工办理离职、辞职、辞退手续或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取得编制恢复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间断保的需补缴养老保险金。
4.职工在职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1、退休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
2、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条件后由单位人事股先申报到人社局工资福利股,查阅档案确认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相关政策规定
1、退休费发放
①、在职工资为市财政工资统发中心发放的人员,退休费发放按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盖章意见为准;
②、在职工资由本单位发放的按退休费发放审批表审批时间之下月起执行;
③、退休人员死亡,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基本退休费。
2、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按本人生前二十个月基本退休费计发,支付渠道为全额单位由社保部门支付,差额及自收自支单位由原渠道(也就是本人所在单位)支付。
3、退休人员病故丧葬费发放标准,根据湘人社发[2013]86号文件,丧葬费按7000元发放,支付渠道为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