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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业务流程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4-12-30 来源: 未知来源 作者:未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责任,规范业务办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伤保险相关业务时限规定

1、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专管人员应在2小时内电话报案,事故发生后3日内将事故报告表(附表一)送达或传真至工伤保险中心,同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专管人员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工伤保险中心(若伤者医疗尚未终结,出院记录、医药费票据、用药清单等材料可推迟报送)。从2015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未及时报案或未在规定时间报送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工伤保险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事故报案电话:黄道衍:13378907918李静:13974058572传真:0730-5239595)

2、工伤保险生效时限。新参保单位人员(附表二)的工伤保险生效时限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时起,已参保单位新增人员(附表三)的工伤保险生效时限为单位将人员名单信息送达或传真至工伤保险中心经过业务受理之时起。单位在报送相关材料时,要求将业务办理时间精确到分钟,并由经办机构征缴员、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同时签字确认后生效。

3、缴费基数申报时限。从2014年起,缴费年度计算为当年6月至下年7月,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基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费基数的,工伤保险中心将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该单位当年缴费基数。因单位未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基数而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需提供缴费基数申报人员花名册(附表四),并填写承诺书(附表五)。请单位专管人员添加工伤保险中心业务QQ号以便业务办理和工作交流。(工伤保险中心办公地址:城南巷原培训学校内,联系电话:0730-5239595,工伤保险中心业务QQ号:190939418)

4、单位信息变更、注销、停产申请时限。参保单位信息变更、注销应在变更或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到工伤保险中心办理手续。因停产等原因需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须提前到工伤保险中心进行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资料办理手续,未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手续的,系统将自动计算工伤保险费。

二、  工伤保险业务工作

1、工伤事故调查。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除及时报案外,还须在第一时间收集整理有关证据资料(如物证、视频影像、现场照片)以配合事故调查勘察工作。收集的证据资料要求客观、真实、合法,不得申报假工伤或干扰误导现场调查。根据《刑法》第266条,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将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人员异动申报。参保单位人员变动需办理变动手续。参保人员的增加、替换当月每个工作日均可办理。参保人员减少应于每月5日前办理,减少人员不再收取当月的工伤保险费。单位专管人员在办理人员异动业务时需准确填写《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新参保、续保人员需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盖章后交工伤保险中心。用人单位漏报或迟报受伤职工参保信息的,工伤保险中心不予支付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

3、参保人员年龄限制。对年龄未满16周岁的童工或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二代身份证为准)的职工,工伤保险系统数据库将自动设限剔除。用人单位除上述人员不能申报参加工伤保险外,其他所有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单位缴费情况跟踪与催缴。参保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未经经办机构核准同意缓缴超3个月的将影响单位工伤职工待遇享受,无故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半年以上的,工伤保险中心将不予支付有关待遇。《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单位账户信息申报。参保单位每年元月31日前需向工伤保险中心报送单位账户信息证明(附表六),在单位未申请账户变更之前,有关费用(工亡、伤残待遇除外)一律转入此账户。

6、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及年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伤保险中心每年定期对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对不再符合领取长期待遇的,应及时上报和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如: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办理停发手续: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以上事项请各参保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