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号)
编稿时间: 2016-06-16 来源: 未知来源 作者:未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9720元、一等每年7610元、二等甲级每年3800元、二等乙级每年2960元、三等甲级每年2540元、三等乙级每年211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原执行的抚恤待遇标准高于新制定的保健金标准的,其高出部分暂予保留,待今后保健金标准调整时逐步冲抵。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