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人社工字[2010]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后,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继续执行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3号)的规定,一律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具体业务经办规程和流程按《湖南省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工作流程》和《湖南省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出工作流程》办理。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转移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的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人员按规定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续,其达到退休条件的,由最后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多次转移后再跨省转移的由转移时的省内最后参保地办理跨省转移手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的规定,转移相应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即: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三、关于省内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应予清理规范,不允许建立多个养老保险关系,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在省内不同时间段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要及时清理转移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其余的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档案和信息转入接续地社保经办机构,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续。
对于在省内同一时间段两地以上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同期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四、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
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对于参保人员死亡的,也按上述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死亡的,退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