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与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办事依据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发[2007]43号) 3、《关于调整我省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02号) |
受理机构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勘查储量科) |
决定机构 |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
办理条件 |
储量报告 |
市、县登记发证的新设采矿权、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的资源储量报告和储量动态监测报告 |
矿业权评 估报告 |
新设采矿权、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需进行有偿处置的 |
申报材料 |
储量报告 |
1、有关资源储量报告及附件 2、储量报告评审意见 |
矿业权评估报告 |
1、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 2、采矿权评估报告确认情况简表; 3、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其附件。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国土资源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勘查储量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科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标准的,组织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回至受理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不包括评估、评审时间)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局勘查储量科初审人员和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勘查储量科整理受理资料及采矿权价款确认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确认书。 2、勘查储量科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 |
收费依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