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许可办理指南: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企业法人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四)《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五)《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
受理单位:政务中心国土窗口、矿政管理股
主办股室:矿政管理股、地环勘储股、规划股、执法监察大队
是否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收取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257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核——配号——收费——发证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局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0-5181123)
窗口地点:汨罗市政务公开中心国土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0730-5244118 0730-5223139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资料:
(一)新立登记
1、采矿权申请报告及申请登记书
2、经批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批准文件及矿区范围划定文件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书;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书;
5、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查认定意见;
6、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书(探矿权已有偿处置证明)
7、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查备案书;
8、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9、企业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核原件);
10、采矿权申请人资金、技术、人员等资质条件的证明;
11、设立采矿权的相关文件:
(1)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需提供勘查许可证
(2)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
(3)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
12、乡镇国土资源所的意见;
13、矿山所在乡镇、村组意见;
14、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安全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4、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5、储量检测报告备案书;
6、采矿权需有偿处置的,还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采矿权评估报告审查备案书;
7、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期验收报告备案书
8、乡镇国土资源所的意见;
9、矿山所在乡镇、村组意见;
10、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4、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5、变更内容的相关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变更注册登记证明;
(2)转让变更采矿权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3)变更矿区范围、主采矿种、生产方式、生产规模的,需提供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书;
(4)缩小矿区范围的,需提供退出部分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及验收报告等资料
6、乡镇国土资源所的意见;
7、矿山所在乡镇、村组意见;
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