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园区产业发展专项奖金 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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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按照生态、品质、效益的“千亿园区”目标要求,确保财税工作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原则

1、按照“分行业、按比例、保基数、奖增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

2、做实园区财力的原则,根据园区“三大工程”建设要求,财力确保1亿元以上,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支出5000万元。

3、合理确定税收基数原则。根据每个企业前三年税收平均数,在考虑市场和减税因素影响并征求企业意愿后适当调整,分企业合理确定税收基数。(明细表附后)

4、稳定税收盘子的原则。为防止税收大起大落影响经济发展,适当调整增长比例,超过目标任务30%的部分原则上按18.75%的比例扶持。

5、兼容性原则。当企业遭遇不可抗力、生产严重受损时,园区将在财力可承受范围内适当调高奖扶比例支持企业发展。当市场行情好,企业发展顺利时,在平等协商前提下,可适当降低企业奖扶比例以做实园区财政。企业发展不平衡时,对情况较好的企业奖扶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以补充行情不好企业税收,以保证税收整体平衡。

二、目标任务

1、2020年循环园区税收目标任务10.67亿元,按税种分类:增值税目标任务86040万元,增值税附征11660万元,所得税2500万元,其他各税6500万元。

为确保全年税收目标任务完成,适当提高企业目标任务数。(分行业、分企业、税收目标任务分解及扶持明细表附后)

2、目前因铜行业奖扶比例过高,园区每年都贴财力,行业税收规模要适当调整即为稳定类企业;铝、塑料、碳素行业是园区财力主要来源,鼓励做强做大,宜适当鼓励即为鼓励类企业;废钢铁类贸易企业,确保税收任务完成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可以充当园区税收调节类企业。

3、实行产能倍增计划,对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产业,当年增值税净入库100万元及以上且超过前年100%以下的,增值税增量部分扶持10%,超过前年100%以上的,增值税增量部分扶持20%。

4、为保证园区税收任务完成,督促企业积极生产,保证扶持政策顺利实施,从2020年起若非政策因素及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企业上年未完成税收基数任务,财政对企业的扶持则根据企业上年完成税收基数任务的比例,相应调减企业扶持比例2~3%,第二年未完成基数任务的调减扶持比例5%,并予以黄牌警告,连续两年未完成税收基数任务的第三年起,不再享受园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三、奖惩措施

1、为确保财税任务完成,财税部门实行任务月报告制度,及时向领导汇报每个月企业税收完成情况,向企业通报税收入库和当月税收完成进度。当月未完成任务的,给予提醒告知,第二个月未完成的给予黄牌警示,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的及时调整税收基数。

2、为加强产业链建设,提高以商招商的积极性,增加防御市场风险能力,对企业自主引进延长产业链企业的园区企业实行连坐奖励,对企业使用园区内企业生产成品作为原材料的,对企业实行双向奖励。

四、资金拨付

由园区财政金融部根据企业税收入库情况及扶持标准,报园区领导审核后及时拨付企业。

五、补充说明

1、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明确了优惠期限且未到期及招商引资新引进的企业,园区按招商引资协议兑现,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本实施细则实施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本实施细则由园区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