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优惠政策:
财政奖励政策
对在园区新引进工业类项目,从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抵扣政策执行完后第一个年度(连续12个月为ー个年度)开始,实行企业所缴税收市级给予园区新增财力部分奖补政策,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技术创新和产品营销。
一、对在园区投资新違的工业类项目,给予“一免两减半”政策优惠。
二、项目投产年税收达到以下要求的,享受“三免两减半”政策优惠:
(-)铜精深加工类项目年税收不少于2000万元;
(二)铝精深加工类项目年税收不少于1000万元;
(三)塑料精深加工、电子信息及装备智能智造类项目年税收不少于300万元。
三、通过以商招商的方式引进落户园区的强链延链补链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不含地价)、亩均税收达标的,给予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人)30万元奖励(含工作经费),其中实际投资到位后首次奖励10万元,投产后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分两年按比例给予中介机构(人)剩余奖励;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或行业10强,首次直接投资5亿元或投资规模超10亿元经认定为特别重大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启动建设后,其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非税优惠政集
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报建时所涉及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人防易地费除外,城市配套费按20元/㎡方米收取,文物费按0.5元/㎡方米收取),涉及第三方服务性收费单位由园区规范管理,严厉打击一切不合理收费行为。
其他优惠政策
新引进工业企业供水供电供气开户不收取任何费用,供电电源和变电站増容由电力部门负责,符合政策能纳入电网改造的纳入改造范围,同时做好用电负荷接入办理。电价按国家核定的标准收取,水价、气价按当地最低价格收取,用水,用气大户可另行商定水价、气价。
在园区注册设立并完成相关备案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贸易类企业除外),经认定实际到位外资在100-1000万美元的(含1000万美元),按到位外资的3%予以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部分按到位外资的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亩均税收达到奖励条件的,参照相应标准进行税收贡献奖励。
项目优质服务
项目行政审批实行企业“只进一张门、最多跑一次”制度。园区对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保、国土资源,规划、报建等各项手续实行全程代办和一站式服务。
项目建设与退出机制
一、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周期,从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用地在100亩及以下的项目,建设周围不超过18个月:用地在100亩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2个月。超过建设周期12个月的项目,减半享受财政支持政策:超过建设周期18个月的项目,不得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税收支持正策。
二、凡引进的工业项目自供地之日起,因投资方原因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款;闲置达24个月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按投资人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不含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不准私自交易。
三、凡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在企业投产24个月后达不到协议约定要求的,不享受本办法中的所有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奖励支持资金必须无条件退还,
对停产24个月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土地按投资人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不计利息)予以收回,对项目进行“腾笼换鸟”。
附则
一、其他优政第(如企业上市、创新创业、规模工业和驰名商标等)参照汨罗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文件执行。如国家、省、岳阳市有更优惠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自然资源型企业和经批准的限制性企业、垄断性经营项目、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入园企业不享受本办法所有优惠政策。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本法发布之前汨罗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四、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投资强度即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除以土地面积,是衡量园区土地利用率的重要标准。
年税收均指企业年净入库税收。
“退二进三”优惠政策
ー、工业企业利用原厂房,就地转型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符合规划要求,并保持主体建筑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厂房发展第三产业,不允许分割但可整体转让办理权证。按照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原钩地价款,并扣除上缴各种规费和应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的30%同等金额,由园区安排资金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奖励给企业。
二、从事科研研发、文化体育、医庁卫生、员工公寓等第三产业经营活动并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原购地价款,并扣除上缴各种规費和应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的40%同等金额,由园区安排资金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奖励给企业。
三、从事宾馆、商务、零售、批发、娱乐康体、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等第三产业经营活动并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原购地价款,井扣除上缴各种規费和应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的30%同等金额,由园区安排资金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奖励给企业。
四、因土地变性出让形成的土地出让金由市人民政府在扣除上缴各种规费和应计提的各项基金后拨付园区财政,由园区按以上政策给予企业支持和园区自身建设。
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园区企业闲置资产盘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对需要进行盘活处置的园区企业闲置资产采取“一厂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集中研究,严格界定,严格审批。对经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同意的园区企业,其闲置资产的盘活处置按如下优惠政策办理:
一是对涉及园区企业闲置资产转让应交纳的税收,即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费、契税等相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全额返还给交纳方,支持其扩大生产;
二是对涉及园区企业闲置资产转让应交纳的收费,所有行政性收费全部实行减免,所有服务性收费按市政务公开中心确定的最低标准的10%收取,且收费上限不得超过30万元;
三是“园区事园区办”,对涉及受让企业需办理的不动产权转让及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限时办结”制度,由园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全程代办,确保企业放心入园,安心经营,舒心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