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准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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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快速推进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准入条件

(一)产业导向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满足产业园区更好更快发展要求。

2、产业园区准入企业和项目须符合园区规划,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优先进入。

3、产业园区鼓励类项目:

再生材料生产、有色金属冶炼、建筑新材料、电子信息及智能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物流经营、物流信息平台、物流仓储、仓储式购物中心。

(二)环保要求

企业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同行业排放的环保标准。

(三)项目用地要求

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用地申请:

1、符合《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汨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按照产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布置项目和建设。

2、投资强度要求:

再生材料生产、有色金属冶炼、建筑新材料、电子信息及智能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类用地每亩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

物流经营、物流信息平台、物流仓储、仓储式购物中心类用地每亩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

3、进入园区的项目,项目业主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同时提供银行资金证明、贷款承诺,并须用于项目建设。

二、准入程序

1、商业洽谈。企业符合产业园区准入条件,经与园区管委会招商局洽谈并签定合作协议后,园区国土规划局向企业出具选址、土地等预审意见。

2、企业办理企业代码、工商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3、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交进驻申请,园区政务服务中心为企业办理相关许可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安监、用水、规划、用地等。

4、批准企业入驻,正式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

5、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交项目总体鸟瞰图、总体平面布置图、标志性建筑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查后,核发开工批准文书。

三、建设管理

1、核发开工批准文书后,项目业主六个月内必须实质性开工建设,未按时限开工建设的从第七个月起,园区管委会每月按项目总投资的5‰向项目业主收取土地占用闲置金,一年未开工的,园区管委会将对企业占用土地进行收回,重新进行出让。

2、入驻产业园区企业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工期管理,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开工后第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0%,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之间的项目不得低于30%,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之间的项目不得低于5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年内须建成投产,无故停工达三个月及以上的,园区管委会可视情况收取一定数额违约金。

3、需分期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分期计划进行建设,对后续项目不按期开工的将收取土地闲置金或对土地进行调整。

4、项目建设时必须提交项目鸟瞰图和效果图,企业建筑主色调须符合各产业园区总体视觉效果,园区管委会将按审核的图纸严格要求企业按图施工。

5、任何企业未经审批不允许建设职工宿舍楼。

6、对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7、按产业向园区聚集、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原则上不再在园区外批准建设产业项目。特殊情况、特大项目需单独选址的从严审批。

8、项目开工后园区管理机构将对企业入园指标进行跟踪考核。

四、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五、本暂行规定由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