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汨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规范投资促进工作,提高招商质效,根据国家、省、岳阳市和汨罗市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起在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汨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规划的再生资源利用精深加工类项目、智能装备制造以及整合入园的再生资源类投资项目,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循环经济产业园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项目。
第二条 项目准入条件
单独供地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原则上在200万元/亩左右;新引进园区供地面积低于30亩的工业项目,进入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用地优惠
企业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用地优惠政策与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大小挂钩,具体用地优惠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引进工业类项目落户园区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按实际招拍挂价的30%给予扶持:
项目类型 |
企业年税收 (万元/亩) |
产业扶持资金金额 |
铜精深加工类 |
40万元/亩 (含40万元/亩) |
土地挂牌价×供地面积×30% |
铝精深加工类 |
10万元/亩 (含10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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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精深加工、电子信息及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其它类项目 |
6万元/亩 (含6万元/亩) |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新投资工业项目,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按实际招拍挂价的50%给予扶持:
项目类型 |
企业年税收 (万元/亩) |
产业扶持资金金额 |
铜精深加工类 |
40~80万元/亩 (含80万元/亩) |
土地挂牌价×供地面积×50% |
铝精深加工类 |
10~20万元/亩 (含20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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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精深加工、电子信息及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其它类项目 |
6~15万元/亩 (含15万元/亩) |
(三)一事一议:
项目类型 |
固定资产 投资额度 |
年税收 |
产业扶持 资金金额 |
铜精深加工类 |
5亿元及以上 |
80万元/亩以上 |
实行“一事一议”,报汨罗市人民政府批准 |
铝精深加工类 |
20万元/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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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精深加工、电子信息及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其它类项目 |
15万元/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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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铝熔炼整合入园转型升级类项目 |
(四)其他贵重金属精深加工类项目参照铜精深加工类项目奖扶政策予以扶持,铅、不锈钢精深加工类项目参照铝精深加工类项目奖扶政策予以扶持。
(五)新引进工业类项目落户园区后,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按实际招拍挂价30%给予先期奖励;年税收达到第三条用地优惠(二)条件的,再按实际招拍挂价20%给予奖励。企业在投产后的连续三年内任意一年中达到规定税收强度规定的,该项奖励生效(以连续12个月完税证为年税收依据)。扶持部分采取分期拨付的形式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即项目主体工程完成正负零拨付7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拨付20%,项目正式投产拨付10%。
第四条 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一)生产经营场地租赁标准
厂房类型 |
租赁价格(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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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厂房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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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厂房 |
一楼 |
10 |
二楼(含)及以上 |
8 |
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价格执行时间截止2019年12月31日,后续根据市场定价。
(二)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对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投产后(投产之日第二年度起计算)年税收达标的项目,给予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年税收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当年租金全免,第二年租金减半。所有租金先缴后返。
第三章 财政奖励政策
第五条 对在园区新引进工业类项目,从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抵扣政策执行完后第一个年度(连续12个月为一个年度)开
始,实行企业所缴税收市级给予园区新增财力部分奖补政策,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技术创新和产品营销。
(一)对在园区投资新建的工业类项目,给予“一免两减半”政策优惠。
(二)项目投产年税收达到以下要求的,享受“三免两减半”政策优惠:
1、铜精深加工类项目年税收不少于2000万元;
2、铝精深加工类项目年税收不少于1000万元;
3、塑料精深加工、电子信息及装备智能智造类项目年税收不少于300万元。
(三)通过以商招商的方式引进落户园区的强链延链补链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不含地价)、亩均税收达标的,给予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人)30万元奖励(含工作经费),其中实际投资到位后首次奖励10万元,投产后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分两年按比例给予中介机构(人)剩余奖励;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或行业10强,首次直接投资5亿元或投资规模超10亿元经认定为特别重大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启动建设后,其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非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报建时所涉及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人防易地费除外,城市配套费按20元/平方米收取,文物费按0.5元/平方米收取),涉及第三方服务性收费单位由园区规范管理,严厉打击一切不合理收费行为。
第五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七条 新引进工业企业供水供电供气开户不收取任何费用,供电电源和变电站增容由电力部门负责,符合政策能纳入电网改造的纳入改造范围,同时做好用电负荷接入办理。电价按国家核定的标准收取,水价、气价按当地最低价格收取,用水、用气大户可另行商定水价、气价。
第八条 在园区注册设立并完成相关备案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贸易类企业除外),经认定实际到位外资在100~1000万美元的(含1000万美元),按到位外资的3‰予以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部分按到位外资的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亩均税收达到奖励条件的,参照相应标准进行税收贡献奖励。
第六章 项目优质服务
第九条 项目行政审批实行企业“只进一张门、最多跑一次”制度。园区对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保、国土资源、规划、报建等各项手续实行全程代办和一站式服务。
第七章 项目建设与退出机制
第十条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周期,从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用地在100亩及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用地在100亩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2个月。超过建设周期12个月的项目,减半享受财政支持政策;超过建设周期18个月的项目,不得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税收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凡引进的工业项目自供地之日起,因投资方原因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款;闲置达24个月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按投资人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不含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不准私自交易。
第十二条 凡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在企业投产24个月后达不到协议约定要求的,不享受本办法中的所有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奖励支持资金必须无条件退还。
第十三条 对停产24个月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土地按投资人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不计利息)予以收回,对项目进行“腾笼换鸟”。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其他优惠政策(如企业上市、创新创业、规模工业和驰名商标等)参照汨罗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文件执行。如国家、省、岳阳市有更优惠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型企业和经批准的限制性企业、垄断性经营项目、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入园企业不享受本办法所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本办法发布之前汨罗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投资强度即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除以土地面积,是衡量园区土地利用率的重要标准。
年税收均指企业年净入库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