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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弼时中队在107国道测速一事咨询
来信人: 易主华
来信时间: 2014-07-14 00:27:09
内容:

根据《湖南省公安交警规范执勤执法十条规范》小型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依法给予警告处罚,不记分。请问这《十条规范》是否取消?请问这《十条规范》是否在岳阳适用?本人于7月9日驾驶湘FC7358在107国道1571公里100米处被弼时中队测得超速10%以下但未达到20%,处以罚款100元,扣3分的。请问是否妥当?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汨罗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4-07-24 09:57:32
回复内容:

易主华:

经过我们向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和处罚大队请示,易主华反映的《湖南省公安交警规范执勤执法十条规范》规定是2013年10月1日发布的,今年4月22日,湖南省公安厅交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湘公交传发[2014]120号)明传电报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扣3分,罚款100元。较之前对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有差异的部分违法代码按照湘公交传发[2014]120号明传电报通知调整的违法代码执行。而易主华驾驶的车辆是在7月9日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故适用于湘公交传发[2014]120号明传电报的规定。

 

 

                         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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