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1 | 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设单位使用粘土砖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从轻处罚 | 被查处后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处罚 |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砖5000块(含5000块)以下,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粘土砖使用量每立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砖5000块以上、20000块(含20000块)以下,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粘土砖使用量每立方米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砖20000块以上,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粘土砖使用量每立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2 | 单位和个人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从轻处罚 | 被查处后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一般处罚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3 |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从轻处罚 | 被查处后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一般处罚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4 | 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从轻处罚 | 被查处后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一般处罚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6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