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科技局   日期:2015-05-22 00:00
浏览量:1 | | | |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7    信息来源:    字体大小:【大中小】   本页面已被浏览:422 次

HNPR-2013-04003

  湘科字〔2013〕30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 ,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湖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的顺利实施 , 加强科技惠民计划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社 127号)和《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2〕429 号)的要求 , 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3月8日

   

  湖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国家和我省科技惠民计划 ,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社 127号)和《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2〕429 号)的要求 ,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 , 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 通过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 , 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的国家和省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设立湖南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省科技惠民办) , 省科技惠民办设在省科技厅(社发处),负责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总体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惠民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国家和省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评审论证、择优推荐、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和成果推广等;

   (二)负责集成科技资源 , 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 条件;

   (三)负责在项目验收通过后 , 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及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统称“基层组织单位”) 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实施管理 ; 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 。 县市区科技局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   基层组织单位所在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及相关业务部门在项目的征集遴选、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和成果推广中 , 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三章  组织申报与评审推荐

  第八条  科技惠民计划优先支持范围:

   (一)生态环境领域 。 优先支持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饮用水保障、节能环保、 “城市矿产”回收利用、绿色建筑、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新能源利用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人口健康领域 。 优先支持重大疾病防治、数字化医疗、健康管理服务、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中医中药、医疗器械及医用材料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 。 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矿山、化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重大生产事故预防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四)社会事业等相关民生领域 。 优先支持新型城镇建设、 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气象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第九条  优先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组织申报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内注册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 , 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联合承担单位构成合理 , 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 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 , 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一条   省科技惠民办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指南及相关要求 , 分年度组织基层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 , 项目要解决的问题已成为当地党委、政府关注的重要事项;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 , 主要技术成果选自科技成果目录指南。

   (二)项目实施方案完整 , 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项目目标明确具体 , 主要任务明确清晰,实施路径、实施时间节点明确 , 考核指标可量化,示范作用明显且实施成果推广应用措施具 体。 除中央财政资金和省财政资金外其他来源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三)项目实施管理机制完备 。 成立由基层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协调组织领导 , 明确各成员部门在项目实施中的具体任务;成立项目实施办公室 , 负责项目实施具体工作;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组成的项目实施专家组 , 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四)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与其他承担单位、科技成果提供方、资金接受方与使用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 , 并通过书面协议确认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 提出社会宣传、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等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 报基层组织部门。基层组织部门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预算审核 。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审核预算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 由基层组织部门初审后,正式行文报送省科技惠民办。

  第十三条   省科技惠民办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 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惠民办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将评审论证通过的项目列入湖南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库 , 从中择优提出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 “国家项目”)推荐方案和省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 )备选方案 , 作为推荐或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符合推荐要求的国家项目 , 由省科技惠民办根据评审结果,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定后 , 择优限项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报告。批准立项的国家项目由省科技惠民办依据科技部立项和预算批复 , 通知基层组织单位以批复下达时间为项目实施起始时间,组织修改项目实施方案和完善预算方案 。 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科技部审核备案。

   省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和预算方案 , 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定后下达,并签订合同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组织单位按照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 , 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基层相关单位共同推进 。 省科技惠民办按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任务书,检查、督促计划任务的推进和配套条件的落实。

  第十六条   实行严格的年度报告制度 。 基层组织单位要加强对国家和省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形成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 每年按时报送省科技惠民办。省科技惠民办负责完成全省国家和省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总报告 , 并按要求分别报送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实施成果管理和宣传普及制度 。 项目实施办公室要建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 料档案 , 真实记录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状况的效果;项目实施办公室要组织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类新闻媒体 , 加大对项目组织实施进展和实施效果的宣传力度。

  第十八条   建立督查通报制度 。 省科技惠民办对项目施行动态监管,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及时准确了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良好的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表彰 ; 对项目执行情况或经费使用情况存在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 并下发督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建立第三方监理机制 。 委托执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参与项目的评审论证、中期评估、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 并组织有关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对项目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全过程指导。

  第二十条   建立用户和公众参与机制 。 在项目设计前期、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验收时,积极引导用户和公众参与 , 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 , 需变更项目任务、无法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时,应首先向省科技惠民办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国家项目的变更和调整需经科技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 省级项目的变更和调整需经省科技惠民办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基层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 , 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 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 追回财政拨款。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和地方财政投入、单位自筹、社会资本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构成。

  第二十三条   国家项目经费严格按照《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 省本级设立科技惠民专项经费,用于国家项目配套和支持省级科技惠民项目 , 省级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比照《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的同时 , 应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 项目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二十五条   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配套资金 , 并要提供《落实自筹资金承诺书》等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进度安排。

  第二十六条   基层组织单位要制定项目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 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专项经费法人管理责任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 单独建账,制定内部管理办法 ,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投入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费 用的补助支出 ,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涉及政府采购的 , 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由省级和基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 ,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 , 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三十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按时向省科技惠民办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 省科技惠民办每年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国家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报告,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省级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报告 。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 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惠民办不定期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 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 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省科技惠民办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 , 终止项目,取消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 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二) 不按承诺落实配套资金;

  (三) 不及时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 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 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不力;

  (六)  弄虚作假 , 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财政经费;

  (七)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验收考核与成果推广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 , 由基层组织单位在一个月内向省科技惠民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 。 财务审计报告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附件是指项目实施应用效果证明、用户证明、培训证明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 , 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

  第三十四条   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前提 。 项目完成后,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牵头单位首先向省科技惠民办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第三十五条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 , 省科技惠民办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 , 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完成或已基本完成、

   经费使用合理、规范的 , 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 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 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 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 , 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惠民办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 , 将验收意见通知基层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 , 基层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 , 在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项目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 , 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本计划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通过验收的一个月内 , 基层组织单位要将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惠民办 , 为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提供基础材料。

  第三十八条   国家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 , 省科技惠民办负责将项目验收材料及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报送科技部。对在全省 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国家和省级项目成果 , 省科技惠民办根据基 层组织单位提供的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基础材料 , 编制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 , 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南省科技进步条例》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 , 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基层组织单位应对所有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 对在申报、检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 , 取消 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