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汨人社劳监处字〔2025〕1号]
来源: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5-07-04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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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汨人社劳监处字〔2025〕1号

  被行政处理(处罚)单位:贵州中亚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C9C5LH9Q

  注册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建设东路交楚天路西南角

  负责人:何七定

  经调查和审理,被告知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1、你单位承建的汨罗市正源广场建设项目至今仍拖欠木工班组曾维才、杨蓉、曾坤等57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捌拾捌万零肆佰捌拾壹圆整(¥:880481元);2、逾期未完全执行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汨人社劳监令字[2025]1号),仅支付了部分费用。

  以上事实有:1、12345热线投诉工单、国务院欠薪线索平台投诉维权工单、劳动者提供欠薪明细表;2、建设工程发包合同书副本一份、建筑工程劳务清包施工合同副本一份、劳务分包合同三份、劳务分包单位加盖公章欠薪明细表;3、被行政处理(处罚)单位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营业执照副本、负责人身份证明;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汨人社劳监令字〔2025〕1号等相关文书资料为证。

  被行政处理(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4、《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5、《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监察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你(单位)于2023年5月28日前足额支付拖欠曾维才、郑清松等57人在汨罗市正源广场建设项目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壹佰万零肆佰捌拾壹圆整(¥:1000481元),期间你单位仅支付了部分费用120000元,剩余仍拖欠上述57人共880481元。2025年6月2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监察保障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条例之规定,决定对被行政处理(处罚)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理(处罚):

  1、限期10日内先予支付拖欠曾维才、郑清松等57人在汨罗市正源广场建设项目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捌拾捌万零肆佰捌拾壹圆整(¥:880481元);

  2、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汨罗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本决定书处罚罚款的数额。

  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