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来源:农业局   日期:2014-11-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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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对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和《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湘农[20038)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五期间,全市确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总数30家。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 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 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 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4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8亿元以上。

    5 企业效益。企业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其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 企业 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A),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

    7 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3000户以上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 企业 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9 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县(市、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0、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及自营出口交货值达到200万美元以上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的特色产业类型的企业申报。

    11、在同等条件下,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他进行股分制改造的企业优先考虑

    12、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粮油、畜牧水产、蔬菜、饲料、竹木、茶叶等产业,原则上一个行业1-2家、加工或流通企业使之成为带动一个地区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柱.

    第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与认定程序

    1 申报企业依据标准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2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直所属企业直接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4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县(市、区)申报 企业进行考察,在征求农业局、林业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社、乡企局、粮食局、农发行、农行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综合上报,由市人民政府审定确认,并在《岳阳晚报》上公布。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五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市级龙头企业标准,对已获市级龙头企业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予以保留,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淘汰;对新申报的企业进行考察评议,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标准的,列为市级龙头企业推荐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第六条  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申报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办法是:

    1 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季报、半年报、年报),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级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 (市、区)级材料汇兑与核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对所辖市级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汇总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直市级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直接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依据各县(市|、区)汇总的基础数据、初审意见,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情况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在《岳阳晚报》公布监测结果。

    第四章 

    第八条  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定,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4年内不再行申报。

    第九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核后,在《岳阳晚报》上公布。

    第十条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省级龙头企业从市级龙头企业中择优推荐,其申报和运行监测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湖南省农业产业化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