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汨农(种子)罚﹝2017﹞1号 |
经营撤销审定,停止推广、销售的水稻种子案 |
汨罗种业有限公司 |
914306816663403279 |
喻威振 |
2017年3月21日,汨罗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农资代销点汨罗市李家塅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门市部检查,发现有标注经销商为“郴州神农大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审定编号为“湘品审第203号”、原湖南省农业厅公告(湘农业发﹝2011﹞183号)已在湖南省内停止经营、推广的“威优644”水稻种子281公斤。经过调查询问掌握到其门店系汨罗种业有限公司代销点,其销售的“威优644”种子来源于汨罗种业有限公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2元人民币; 2、没收“威优644”水稻种子281公斤;3、处以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
汨罗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将20532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汨罗市农业局于2017年4月27日将种子转商款281元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
汨罗市农业局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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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汨农(种子)罚﹝2017﹞2号 |
经营撤销审定,停止推广、销售的水稻种子案 |
汨罗市绿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306813256713471 |
张 伟 |
2017年3月21日,汨罗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汨罗市弼时镇李家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门市部检查发现有:标注经销商为“株州红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三湘赛德”牌水稻杂交种“威优644”97公斤。经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证,上述农作物品种系已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的水稻杂交种。该品种由汨罗市绿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人民币;2、没收“威优644”水稻种子97公斤;3、处以17120元人民币的罚款。 |
汨罗市绿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将20000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汨罗市农业局于2017年4月27日将种子转商款97元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局 |
汨罗市农业局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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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汨农(肥)罚﹝2017﹞1号 |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产品案 |
汨罗市农大哥农资经营部 |
430681600240869 |
潘德良 |
2017年3月14日,汨罗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汨罗市罗江镇胥良宝农资店门市部检查时发现有外包装标注:总养分≥40%,N-P2O5-K2O 20-8-12 执行标准:GB15063-2009 净含量:25kg,生产商为:湖北登丰化工有限公司的“堰丰”牌复合肥料。抽样送检后。2017年4月3日执法人员收到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编号:20170071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测,所检项目结果中总养分(N+P2O2+K2O)、有效磷(P2O5)、氧化钾(K2O)、不符合《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该批次“堰丰”牌复合肥料是不合格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认定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潘德良于2017年4月21日将1000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
汨罗市农业局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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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汨农(肥)罚﹝2017﹞2号 |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产品案 |
高 寒 |
430681600146180 |
高 寒 |
2017年3月20日,汨罗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汨罗市白塘镇吴玖林农资店门市部检查时发现有外包装标注:总养分≥40%,N-P2O5-K2O 20-8-12 执行标准:GB15063-2009 净含量:25kg,生产商为: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的“沃尔特”牌复合肥料。抽样送检后。2017年4月3日执法人员收到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编号:20170071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测,所检项目结果中总养分(N+P2O2+K2O)、总氮(N)、氧化钾(K2O)、不符合《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认定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
高寒于2017年4月21日将2000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
汨罗市农业局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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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汨农(肥)罚﹝2017﹞3号 |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产品案 |
汨罗市惠建农资经营部 |
430681600229602 |
周四清 |
2017年3月14日,汨罗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汨罗市屈子祠镇吴细娥农资店门市部检查时发现有外包装标注:总养分≥40%,N-P2O5-K2O 20-10-10 执行标准:GB15063-2009 净含量:25kg,生产商为:大连力诺化学品有限公司的“橡田”牌复合肥料。抽样送检后。2017年4月3日执法人员收到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编号:20170071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测,所检项目结果中总养分(N+P2O2+K2O)不符合《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认定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周四清于2017年4月26日将1000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
汨罗市农业局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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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汨农(肥)罚﹝2017﹞4号 |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产品案 |
汨罗市大自然 农资经营部 |
430681600167493 |
高雄辉 |
2017年3月14日, 汨罗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汨罗市白塘镇五塘村李隶华农资店门市部检查时发现有外包装标注:总养分≥40%,N-P2O5-K2O-S 20-7-8-5 执行标准:Q/HXDF002-2012 净含量:25kg,生产商为:湖北兄弟肥业有限公司的“倍美地”牌复合肥料。抽样送检后。2017年4月3日执法人员收到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编号:20170071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测,所检项目结果中总养分(N+P2O2+K2O+S)中S项目不符合《复混肥料(复合肥料)》Q/HXDF002-2012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该批次“倍美地”牌复合肥料是不合格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认定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
高雄辉于2017年4月26日将2000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
汨罗市农业局于2017年4月 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