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河道功能与水利工程效益,根据《关于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湘水发〔2018〕22号)、《关于全市河湖划界工作情况的通报》(岳市水利办〔2020〕45号)精神,我市对关山等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汨罗市29条河湖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并已批复,现将相关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二)在堤防和护堤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物品;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五)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及生态保护的其他相关活动。
二、在河湖管理范围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三、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内容属于行政管理事项,不改变土地的权属,河湖管理范围线不作为界定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二)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汨罗市水利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