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文综罚决字〔2025〕B-001号
当事人: 汨罗市万卷书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许**
住所(住址等):汨罗市***路屈原桥
汨罗市万卷书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经汨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7月10日,收到河北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投诉举报信。信中指出:汨罗市万卷书城涉嫌销售盗版书籍《红岩》。
2025年7月16日,本案依法定程序立案。
2025年7月16日,汨罗市万卷书城法人许**到汨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了调查询问。
2025年7月17日,本案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2025年7月10日15时21分,汨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何义(执法证号:18060621023) 、易劲松 (执法证号:18060621022) 收到中国青年出版总社工作人员投诉举报信后,2025年7月10日16时01分至16时36分依法对位于汨罗市建设中路屈原桥汨罗市万卷书城进行执法检查。汨罗市万卷书城为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正常经营,正常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湘新出发B字第003号、《营业执照》91430681M*******B。我大队执法人员对该书城书架正常对外发行的带中文名著考点手册《红岩》等11本图书进行了抽样取证检验。我执法人员按程序依法获取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2025年7月11日我大队将样书带中文名著考点手册《红岩》邮寄至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进行出版物产品委托鉴定。2025年7月16日收到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认定书证明:带中文名著考点手册《红岩》为盗版图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河北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投诉举报信,证明案件来源。
2.文书编号为:(汨)文综检(勘)字〔2025〕B-00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行为。
3.现场检查时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关于鉴别出版物的函告,证明带中文名著考点手册《红岩》的图书为侵权盗版图书。
5.汨罗市万卷书城提供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汨罗市万卷书城主体情况。
6.汨罗市万卷书城法人许**问话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06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的作品的,侵权行为同时获得损害公共利益的等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情形: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3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扰乱汨罗市出版物零售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我大队执法人员调查,汨罗市万卷书城从湖南链知文化购入带中外名著考点手册的图书《红岩》共28册(购入价格每册27.8元),对外销售6册(销售价格每册43.2元),违法所得收入共92.4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及时停止侵权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属于从轻处罚情形的表现情形。
2025年7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汨罗万卷书城下达了编号为(汨)文综罚告字〔2025〕B-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
截至2025年8月11日,汨罗市万卷书城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等权利。
2025年8月12日,本案依法定程序汨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汨罗市万卷书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召开了集体讨论,讨论结果:1.没收带中外名著考点手册的图书《红岩》22本、2.没收违法所得92.4元、3.处罚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为制止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对汨罗市万卷书城做出如下处理:
1.没收带中外名著考点手册的图书《红岩》22本。
2.没收违法所得92.4元。
3.处罚人民币壹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汨罗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