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4〕8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
汨罗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7日,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对汨罗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21日、7月31日对号牌湘FQ9199、湘F11HU2的柴油机动车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两台车可切换为两驱模式,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18285-2018)应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你公司擅自变更检验方法,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浪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4年11月7日你公司总经理刘浪、技术负责人吴甘露、环境操作员潘乐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湘F11HU2、湘FQ9199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资料,证明你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时现场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2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4〕8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处罚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最高罚款数额=〔(1.裁量起点)20%+(2.涉及的机动车数量不足3台)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0%+(4.环境违法次数 1次)0%〕*50万元=10万元,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