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汨环不罚决字〔2025〕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6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为土地使用权人的位于岳阳市汨罗市汨罗镇,G240 国道汨罗段以东,乐居一路(暂定)以南区域,土地面积为4.0996公顷(其中耕地面积为3.8743公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 113.043714°、北纬 28.810781°,汨罗市壹志学校建设项目地块进行检查,发现该地块在2024年01月09日由汨罗市自然资源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将原农业用地用途变更为教育用地之前,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选辉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委托黎华作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黎华的身份证复印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3〕政国土字第1413号)复印件;汨罗市自然资源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4306812024A000021);2024年1月17日的汨罗市壹志学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专家评审意见。
2.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6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证据4张。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案》第五十九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汨环不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款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