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5〕7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自然保护与土壤股   日期:2025-07-1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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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汨环罚决字〔2025〕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白水甘清熬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R**** 经营者:甘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27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位于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白水镇大塘村杉树坡的年出栏1000头生猪养殖整治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除臭设施)情况下,你养殖场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者甘清熬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7日;提供单位:汨罗市白水甘清熬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你养殖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2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年出栏1000头生猪养殖整治项目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除臭设施除臭水帘除臭棚),已投入生产。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1份,其中图片10份,影像资料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2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年出栏1000头生猪养殖整治项目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除臭设施除臭水帘除臭棚),已投入生产。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5〕5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 你养殖场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的裁量情形,对你场违法行为的具体裁量情形如下:①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其裁量百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其裁量百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其裁量百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0次,其裁量百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其裁量百分值为0%。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五十一条对应最高罚款数额为3000元。具体计算公式为:(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即:裁量起点Y=(0.3万/10万)×100%=3%;(2)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罚款金额=[3%+0%×(1-3%)]×10万=0.3万。 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 户 名: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7060229200034092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养殖场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