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不罚决字〔2025〕4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自然保护与土壤股   日期:2025-08-19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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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汨环不罚决字〔2025〕4号

  湖南鑫熙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E*****

  法定代表人:罗**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27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行为: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塑料清洗、破碎加工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1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洪辉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2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张;作出时间:2025年5月2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事实。

  4.证据名称:厂房租赁合同;提取时间:2025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厂房租赁情况。

  5.证据名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说明;作出时间:2025年5月2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这个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6.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张;作出时间:2025年6月2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拆除了塑料清洗设备。

  7.证据名称:北京中卓瑞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核实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提出时间:2025年7月21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投资额。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汨环不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拆除废旧塑料清洗设备,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