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5〕9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自然保护与土壤股   日期:2025-08-28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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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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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100万吨再生塑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行为:你公司在污泥泵损坏的情况下,未及时按照环境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导致含泥量较大的废水排向汨罗市中水回用厂,造成水污染环境事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也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授权委托你公司张志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6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未及时按照环境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也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张。作出时间:2025年6月19日和2025年6月25日;制作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9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现场需要采样和取样证明。

  4.证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材料。提供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年产100万吨再生塑料项目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证据名称: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供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的措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的裁量情形,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具体裁量情形如下:①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其裁量百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其裁量百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其裁量百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0次,其裁量百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其裁量百分值为0%。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五十一条对应最高罚款数额为3000元。具体计算公式为:(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即:裁量起点Y=(2万/10万)×100%=0.2;(2)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罚款金额=[0.2+0%×(1-0.2)]×10万=2万。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

  户    名: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70602292000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