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5〕14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自然保护与土壤股   日期:2025-08-28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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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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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0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7月开工建设航空零部件处理加工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及授权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张,作出时间:2025年6月1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航空零部件处理加工项目的事实。

  3.证据名称:《汨罗市紫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核实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提取时间:2025年7月15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项目总投资为361.8265万元。

  4.证据名称:《关于汨罗市紫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航空等零部件的专业电镀表面处理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提供时间:2025年6月19日;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航空零部件处理加工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5〕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处罚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裁量起点 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 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5%+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8%)×361.8265万元×5%=6.8747万元,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捌仟柒佰肆拾柒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