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2026〕5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日期:2026-03-0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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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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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弼时镇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0日14时,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落实排污许可证中大气环境管理要求,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期间,熔融、压铸成型等涉气排放工序正在生产,未停止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0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9份,影像资料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1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未落实排污许可证中大气环境管理要求的事实。

  3.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副本(2页),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截图,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及减排措施清单明确重污染天气涉气工序应停产。

  4.证据名称:《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管控措施的通知》(岳生环委办函〔2025〕36号),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情况。

  5.证据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4〕4号),提取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6〕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处罚金额=〔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起点=(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5万元/20万元×100%=25%,处罚金额=〔25%+(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5%)×(1-25%)〕×20万元=〔25%+5%×(1-25%)〕×100万元=5.75万元,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