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三江卫国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R1*****
经营者:朱**
住所:汨罗市三江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卫星遥感发现疑似畜禽养殖场污染问题线索,2026年3月4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位于汨罗市三江镇太平村官仲十一组的生猪养殖整治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沼液存放在猪场东侧一个月牙形的坑塘内,未对坑塘采取防渗漏措施,贮存粪污的设施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环评登记备案表,固定污染源回执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4日;提供单位:你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你养殖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4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4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养殖场存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张。作出时间:2026年3月4日;制作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4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养殖场存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事实。
4.证据名称:《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复印件。作出时间:2026年3月4日;制作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根据《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中5.1设施设备总体的要求“畜禽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当地环境承载力,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的规定,养殖场贮存粪污设施应当采取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养殖场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对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加成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加成5%,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加成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加成0%。依据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简易程序第六十七条对应最高罚款数额为200元。Y=0.02/10x100%=0.2%,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1-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罚款金额=5.19%x10万=0.519万元,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养殖场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
户 名: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7****29200034092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养殖场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