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望龙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QL*****
投资人:周**
住所:汨罗市桃林寺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信访举报,2026年3月25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在正常养殖情况下,安装的简易除臭棚及水帘出现破损且运行中未加放除臭药剂,现场养殖废气明显,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汨罗市望龙养殖场营业执照、投资人周望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回执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你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你养殖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2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5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你养殖场正常养殖,现场存栏育肥猪1600头,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简易除臭棚出现破损,除臭棚未固定安装到位,部分废气排风口未经处理直接对外排放,现场养殖臭气明显,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2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5日对你养殖场投资人及实际经营者周望龙进行询问,其在笔录中供述了养殖场的基本情况、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猪舍除臭设施破损的原因、环境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是否清楚环境违法、是否立即进行整改等情况。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1份,其中图片8份,影像资料1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2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5日对你养殖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和现场检查全过程视频。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6〕3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养殖场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对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加成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加成5%,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加成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加成0%。依据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简易程序第六十七条对应最高罚款数额为200元。Y=0.02/10x100%=0.2%,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1-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罚款金额=5.19%x10万=0.519万元,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养殖场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
户 名: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7****29200034092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养殖场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