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和拓建筑材料加工厂:
投资人: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BQ9*****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白水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2月6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加工厂在场区东南侧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压滤污泥,未采取防流失等措施,压滤污泥经雨水冲刷后产生的含泥废水流至周边水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6日;提供单位:你加工厂;证明内容:你加工厂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5份,作出时间:2026年2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作出时间:2026年2月6日、2月12日、3月13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加工厂存在违规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压滤污泥,并造成流失的事实。
3.证据名称:《关于汨罗市和拓骨料再生厂年利用10万吨建筑固废、50万吨石材边角料生产砂石骨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4页)、《汨罗市和拓骨料再生厂年利用10万吨建筑固废、50万吨石材边角料生产砂石骨料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10页);提取时间:2026年2月6日;提供单位:你加工厂;证明内容:你厂违规堆放的压滤污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证据名称:《监测报告》(汨环执法字2026-01)及送达回执;提取时间:2026年2月11日;提供单位:岳阳市汨罗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你加工厂含泥废水污染物浓度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你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6〕16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于2026年4月3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以下意见:1.积极整改,对堆存的污泥进行清运;2.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过往对污泥日产日清,因效益不好导致污泥堆存在厂内;请从扶持民营企业发展角度,请求减轻处罚。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鉴于你厂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积极整改,并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你厂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厂减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结合《湖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条和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责令你厂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厂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