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6〕5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日期:2026-06-0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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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鹏翔种养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681MA4R*****

  投资人:伍*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大荆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22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位于汨罗市大荆镇桂花村新联片区六组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将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沼液存放在场区东南侧一个水塘内,未对水塘采取防渗漏措施,贮存粪污的设施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环评登记备案表,固定污染源回执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22日;提供单位:你合作社;证明内容:证明你合作社生猪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22日、23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2日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你合作社生猪建设项目存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张。作出时间:2026年4月22日;制作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2日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你合作社存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事实。

  4.证据名称:《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复印件。复印时间:2026年4月22日;制作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根据《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中5.1设施设备总体的要求“畜禽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当地环境承载力,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的规定,养殖场贮存粪污设施应当采取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6〕4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合作社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对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分值为5%,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分值为0%,依据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十一条对应最高罚款数额为3000元,Y=(0.3/10)×100%=3%,罚款金额=[3%+5%×(1-3%)]x10万=0.0785x10万=0.785万,责令你合作社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合作社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合作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合作社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