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6〕6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日期:2026-06-0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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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金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 0681051661****

  投资人:周**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桃林寺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信访举报,2026年4月24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发现:你公司植物提取改扩建整治项目应急池内暂存的生化废水因连日雨水引发水污染突发环境事故,你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或采取有关应急措施,致使生化废水溢流至雨水沟,通过雨水排放口,最终流入下游一片红水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湖南金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表、排污许可证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25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24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植物提取改扩建整治项目应急池内暂存的生化废水因连日雨水引发水污染突发环境事故,你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或采取有关应急措施,致使生化废水溢流至雨水沟,通过雨水排放口,最终流入下游一片红水库。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2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5日对你公司经营者及直接负责人进行询问,其在笔录中供述了生化池废水溢流至雨水沟,并流入公司雨水排放口,最终流入下游的永红村一片红水库的情况、发生的原因、环境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是否采取应急措施、是否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等情况。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5份,其中图片14份,影像资料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24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4日对你公司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和现场检查全过程视频。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6〕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及裁量因子方面:对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加成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加成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加成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加成5%,裁量百分值累计为5%;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即Y=(2万/10万)×100%=0.2;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罚款金额=[0.2+5%×0.8]×10万=0.24×10万=2.4万元,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