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6〕7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日期:2026-09-14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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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汨江牲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QRH****

  经营者:朱**

  住所:汨罗市罗江镇托头岭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信访举报,2026年6月23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未及时利用或处置异位发酵床内的固体粪污,未及时修复破损的顶棚,导致雨水落入发酵床后夹杂粪污外溢至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汨江牲猪养殖场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者朱宗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回执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3日;提供单位:汨罗市汨江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你养殖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3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3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你养殖场正常养殖,且未及时利用或处置异位发酵床内的固体粪污,未及时修复破损的顶棚,导致雨水落入发酵床后夹杂粪污外溢至周边环境。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4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4日对该养殖场实际经营者朱宗虎进行询问,其在笔录中供述了养殖场的基本情况、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异位发酵床未加盖顶棚及防护措施不到位的原因,异位发酵床贮存的粪污固体废物未处置的原因,异位发酵床存在跑冒滴漏情况及混合雨水排入外环境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是否清楚环境违法、是否立即进行整改等情况。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7份,其中图片16份,影像资料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3日及6月24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3及24日对你养殖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和现场检查全过程视频。

  5.信访环境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受理交办单。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6〕7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养殖场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废止)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对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加成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加成5%,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加成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加成0%。依据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简易程序第五十一条对应最高罚款数额为200元。Y=0.02/10x100%=0.2%,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1-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罚款金额=5.19%x10万=0.519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

  户    名: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7********0034092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养殖场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