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4〕267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4-12-25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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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4〕267号

  当事人名称:汨罗市鸽王天下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Q******

  经营场所:汨罗市建设东路****

  经营者:周**

  身份证号码:430681198410******

  2024年10月9日,本局进行文明餐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其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9日,本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A8就餐包间内剩菜较多,有明显浪费情况。点菜单显示就餐4人,下单菜7份,消费489元,你店存在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本局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汨市监归义所责改〔2024〕72号),责令你店于2024年10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在店内墙上张贴了“光盘行动,拒绝舌尖上的浪费,从我做起!”等相关宣传标语;但在A5包间内的餐桌上仍发现有明显的食品浪费,点菜单显示就餐4人,下单套餐1份,另点两个特色菜,共计7个菜品,消费237元,当事人仍未完全整改。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消费者已适量下单时会另向顾客推荐特色菜,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同时当事人员工在消费者下单后不进行提醒,在就餐结束后也未提醒打包处理,导致消费者超额下单后食品浪费严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菜单,现场照片4张及音像记录光盘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及拒不改正的认可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无异议,并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4年11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汨市监罚告〔2024〕1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构成了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