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4〕281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4-12-26 08:44
浏览量:1 | | | |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4〕281号

  当 事 人:湖南汨江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P******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龙**

  身份证号:430681196412******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

  经营范围:质检技术服务,环境与生态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4月25日,本局收到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岳市监交办〔2024〕3号,通知书内容为2024年3月26日生态环境部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复核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自行监测及比对监测业务服务期间涉嫌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将相关线索交由本局查处。

  生态环境部现场复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下:1、多份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MJJC2306029-3、MJJC2307091-3)的原始记录中,多个颗粒物原始打印票据上文件号和采样时间存在逻辑错误,系统默认的大编号时间在小编号之前,具体表现在崂应3012H型 烟尘测量报表(仪器编号08798232),其中文件06354的开始时间为2023-06-06 13:20而文件06356的开始时间为2023-06-06  09:00,文件06712的开始时间为2023-07-12  09:27而文件06713的开始时间为2023-07-12  09:00;2、任务编号MJJC2308189的颗粒物浓度分析原始记录表(有组织)中方法依据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其实际称重结果均在1.3-1.6g左右,与低浓度采样头质量不符(一般为17-20g);3、报告编号为MJJC2308189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与检测内容中检测频次数量不符(检测频次要求2次/天,实际只测了一次);4、报告编号为MJJC241042-3号检测报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检测方法及方法依据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此方法不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检测方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核实,当事人曾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于2023年9月25日、2024年3月5日分别被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本局各行政处罚一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6月20日将本案及相关材料移送汨罗市公安局(汨市监二队涉罪移〔2024〕6号)。2024年10月15日,本局收到汨罗市公安局《关于湖南汨江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情况汇报》,材料显示汨罗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行为不予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是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的检测机构,2023年2月8日,双方签订了《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2023年度环境污染物委外监测业务承揽合同》(合同编号:YYLZ-HB-00164020230131),由当事人承揽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2023年度环境污染物委外监测业务,期限为2023年3月1日开始至2024年2月29日结束,合同总额为277100元。另2023年9月5日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在上述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号:YYLZ-HB-0016400831),补充协议总额112420元,上述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总额共计389520元。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当事人支付检测费用209971元,费用未结清,剩余179549元至今未付。

  2023年8月25日,当事人开展2023年8月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碱炉烟气污染物委托检测项目采样工作,采样时使用玻璃纤维滤筒采的样品,未使用规定的低浓度采样头,实际称重结果均在1.3-1.6左右,与《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836-2017)不符,对碱炉颗粒物检测频次为1次,未达到检测内容要求的2次/天。2023年8月28日,当事人出具了碱炉烟气污染物项目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JJC2308189),费用为2000元。

  另查明,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JJC2307091-3)、(报告编号:MJJC2306029-3)均是原始记录中多个颗粒物原始打印票据上文件号和采样时间存在逻辑错误,系统默认的大编号时间在小编号之前,具体表现在崂应3012H型 烟尘测量报表(仪器编号08798232),其中文件06354的开始时间为2023-06-06 13:20而文件06356的开始时间为2023-06-06  09:00,文件06712的开始时间为2023-07-12  09:27而文件06713的开始时间为2023-07-12  09:00,该问题系当事人采样人员使用仪器采样保存数据后未当场打印,回到公司再进行打印的,是打印时间设定错误。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JJC241042-3)检测报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检测方法及方法依据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此方法不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检测方法。该问题系当事人工作人员疏忽,在编制检测报告书时将检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检测方法及方法以及依据一栏填写错误,误填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实际上当事人检测二氧化硫使用的检测方法及方法依据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氮氧化物的检测方法及方法依据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检测方法是采样仪器(崂应3012H型自动烟尘(气)测试仪MJJC/YQ-170)自动设定的,当事人是无法人为修改检测方法的。2024年3月13日,当事人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注销申请,2024年3月1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湘)市监(认)注许字(2024)第(55)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许可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注销情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的事项以及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一份,证明本案来源;

  证据五、涉案检测报告单复印件四份,证明当事人出具涉案检测报告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证据六、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事实和相关情况;

  证据七、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出具涉案检测报告的收费情况;

  证据八、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九、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检验检测能力;

  证据十:汨罗市公安局《关于湖南汨江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情况汇报》一份,证明对当事人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查证属实,当事人已签名或签章且未提出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4年11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告〔2024〕133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规定的采样头采取样品,未按规定的检测频次开展检测出具报告编号:MJJC2308189的《检测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之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检测费2000元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案件调查中亦未发现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在一般幅度内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以上1、2两项合计罚没款32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