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不予处罚〔2024〕21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5-01-08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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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不予处罚〔2024〕21号

  当事人名称:汨罗市长乐镇金尔嘉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M******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长乐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易**

  身份证号:430626197301******

  2024年9月9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对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4年10月14日,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老姜的检验报告(No:2024-NCP-YY0521),该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铅(以Pb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1.3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 -2016)。2024年10月21日,本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当日送达给当事人。现场该批次老姜无库存。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10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8日在汨罗市铁平蔬菜店购进老姜7.37kg,购进价19元/kg,至2024年10月21日止,售出4.966kg,售价为19.96元/kg,销售金额为99.1元,货值金额为147.1元,获利4.7元,剩余的2.4kg老姜因贮存等相关原因在腐败变质后丢弃。

  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外张贴召回公告,对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进行召回,至调查终结之日止,无消费者退回,未能召回。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老姜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和老姜的检验合格证明并留存了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三、检验报告(No:2024-NCP-YY0521))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老姜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现场影像资料光盘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五、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检测明细表和进货明细单、销售明细表各1份,证明“老姜”的来源情况和销售情况及检验检测情况;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事实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交的召回公告、和承诺书各一份,店外张贴召回公告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并对食品安全进行保证性承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4年12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汨市监不罚告〔2024〕21号),告知本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获利的4.7元即违法所得。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老姜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和老姜的检验合格证明,并留存了相关凭证,不知道所采购的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采购时更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

  3.遵守行政管理秩序,增强责任意识。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