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6-05-0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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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6】79号

  名称:汨罗市万兴佳亿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LC*****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经营者:吕**

  身份证号:362202198711*****

  2026年1月13日,本局委托湖南省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红椒和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2月11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26FJ01330、№:26FJ01329),红椒的检验报告(№:26FJ0133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36,检验依据:GB 2300.39-2016);生姜的检验报告(№:26FJ0132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吡虫啉,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5.25,检验依据:GB/T 20769-2008,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61,检验依据:GB 2300.39-2016)。2026年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26FJ01330、№:26FJ0132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库存有上述检验批次的红椒和生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6年3月11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6年1月3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黄花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3月5日,本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A2026-05-J300958),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3.81,检验依据:GB 5099.34-2022)。2026年3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A2026-05-J30095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库存有上述检验批次的黄花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2026年3月16日批准并案调查。

  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6年1月11日在长沙县黄兴镇平怡蔬菜经营部购进上述批次生姜38斤,购进单价4.5元/斤,计171元。上述生姜在本局组织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不合格。截止案发日止,上述生姜已全部售出(含抽样9斤),销售单价6.98元/斤,共计销售金额265.24元,获利94.24元。

  二、当事人于2026年1月11日在长沙县黄兴镇军云蔬菜经营部购进上述批次红椒30斤,购进单价6.1元/斤,计183元。上述红椒在本局组织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不合格。截止案发日止,上述红椒已全部售出(含抽样9斤),销售单价7.98元/斤,共计销售金额239.4元,获利56.4元。

  三、当事人于2026年1月24日在长沙市雨花区忠贞干货商行购进上述批次黄花菜20斤,购进单价38元/斤,计760元。上述黄花菜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不合格。截止案发日止,上述黄花菜已全部售出(含抽样5斤),销售单价45元/斤,共计销售金额900元,获利140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红椒、生姜和黄花菜时,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收到上述《检测报告》后,立即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通知,对上述抽检红椒、生姜和黄花菜进行召回。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之日,上述红椒、生姜和黄花菜因无消费者退回未能召回。当事人和本局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红椒、生姜和黄花菜而出现的不良反馈。2026年4月11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和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6430681568801329ZX)、(抽样单编号:XBJ26430681568801330ZX)复印件各1份和现场抽样照片3张,证明红椒和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的情况;

  证据四:《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BJ26430000004432277)复印件各1份和现场抽样照片2张,证明黄花菜进行监督抽检的情况;

  证据五:《检验报告》(№:26FJ01330)、(№:26FJ01329)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红椒、生姜和收到《检验报告》的情况;

  证据六:《检验报告》(№:A2026-05-J300958)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黄花菜和收到《检验报告》的情况;

  证据七:现场笔录2份、现场视频光盘2份,证明现场检查及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证据八: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和相关具体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红椒、生姜、黄花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红椒、生姜、黄花菜的渠道等的事实;

  证据十:《整改报告》、《召回公告》三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红椒、生姜和黄花菜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红椒农药残留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销售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采购、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销售金额504.64元即为货值金额,获利150.64元即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改正等措施,主动减轻食品安全风险;违法行为持续短,售出后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农产品的不良反馈,社会影响及危害后果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1.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64元;

  2、罚款8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8150.64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销售的黄花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销售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销售金额900元即为货值金额,获利140元即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改正等措施,主动减轻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900元、实际销售黄花菜数量20kg,违法行为持续短,涉区的区域范围小,售出后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农产品的不良反馈,社会影响及危害后果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1.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2、罚款1014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10140元,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90.64元;

  3、罚款18290.64元;

  以上2、3项合计罚没款18290.6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