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6-08-20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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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增强经营主体守法诚信意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将对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222家企业(拟清理企业名单见附件)进行专项清理,现进行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如企业尚在经营中或者有继续经营意愿,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补报公示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还需在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如企业已终止经营或者无继续经营意愿,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履行年报义务或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我局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有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用将受影响。

  (四)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局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材料,我局将依法核实处理。(联系电话:0730-5222952;联系地址:汨罗市归义镇前进路99号)

  特此通告。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0日

    附件:拟清理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