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城管罚决字〔2025〕31号
当事人: 杨某军(居民身份证430681197401******)
你(单位)于 2025年8月27日实施了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年 8月 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在汨罗市归义街道某社区*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该地块为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储备地块,因该地块被收储后尚未开发建设,且地处偏僻,你利用本社区居民优势,擅自在该地块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受纳堆放建筑垃圾约为100立方米,占地面积约为80平方米,建筑垃圾成分为砖渣、装修废弃材料等。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执法人员对汨罗市龙舟社区*组地块设为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证据二: 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证明:当事人擅自将汨罗市归义街道某社区*组地块设为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汨城管责停(改)通字〔2025〕6110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整改的期限,整改的内容及要求。当事人签收该文书的日期。
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将汨罗市归义街道某社区*组地块设为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整改复查情况。
证据五: 杨某军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将汨罗市归义街道某社区*组地块设为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事实经过,对违法事实的认可,建筑垃圾的成分、来源。
证据六:杨某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七: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2025年 9月 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书》(汨城管罚先告字〔2025〕3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违反了《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经现场复查,你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参照《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 (账号:(收款人: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028 8012 0100 1002 4004)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11日
联 系 人: 郑洪伟 联系地址: 汨罗市高泉北路21号
联系电话: 0730-5226179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