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送达公告
汨城管罚送公字〔2026〕2号
东莞市宏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7PC03J)、吴红丽(公民身份证号码: 43123019******1223):
本机关于 2026年3月19日对你(单位)承建汨罗市维也纳酒店(PCB产业园内)装饰装修项目涉嫌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工程建设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汨城管罚先告字〔2026〕4-1号、4-2号),因你公司不在本地区,公司在本地区无固定办公场所及其他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有困难,经电话联系吴红丽,同意邮寄至公司注册地址,本机关将上述2份文书邮寄送达你公司注册登记地址被拒收,于2026年5月26日退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相关文书并配合调查,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汨城管罚先告字〔2026〕4-1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汨城管罚先告字〔2026〕4-2号)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27日
附件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汨城管罚先告字〔2026〕4-1号
当事人:东莞市宏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57PC03J)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3月19日对你(单位)承建的汨罗市维也纳酒店(PCB产业园内)装饰装修项目涉嫌在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工程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承建的汨罗市维也纳酒店(PCB产业园内)装饰装修项目,建设方为湖南博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李荣,联系电话是178****8592,施工单位为东莞市宏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红丽,现场负责人朱大根。项目建设地址为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龙舟北路。装饰装修项目面积4995平方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了《维也纳酒店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款8880000元,为总承包价格。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该合同于2025年12月8日经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湘0681民初968号判决解除。该装饰装修项目于2024年1月份开工建设,2024年6月份停止建设,经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鉴定已完成工程量价款为4149737.5元。后续施工以软装为主,建设方自行施工,后续工程价款4044650元,该项目工程价款合计8194387.5元。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东莞市宏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工程建设。
综上,你公司承建的汨罗市维也纳酒店(PCB产业园内)装饰装修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工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现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逾期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21日
附件2: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汨城管罚先告字〔2026〕4-2号
当事人:吴红丽(身份证号码:43123019******12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3月19日对东莞市宏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汨罗市维也纳酒店(PCB产业园内)装饰装修项目涉嫌在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工程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承建的汨罗市维也纳酒店(PCB产业园内)装饰装修项目,建设方为湖南博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李荣,联系电话是178****8592,施工单位为东莞市宏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红丽,现场负责人朱大根。项目建设地址为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龙舟北路。装饰装修项目面积4995平方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了《维也纳酒店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款8880000元,为总承包价格。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该合同于2025年12月8日经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湘0681民初968号判决解除。该装饰装修项目于2024年1月份开工建设,2024年6月份停止建设,经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鉴定已完成工程量价款为4149737.5元。后续施工以软装为主,建设方自行施工,后续工程价款4044650元,该项目工程价款合计8194387.5元。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东莞市宏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工程建设。
综上,本机关认为,东莞市宏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汨罗市维也纳酒店(PCB产业园内)装饰装修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工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东莞市宏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鉴于你作为东莞市宏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现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单位罚款(¥20000元)的7.5%,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逾期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