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镇民政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罗江镇人民政府   日期:2025-02-1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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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加强资金的财政监管,确保民政资金安全,提高民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特困供养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特困供养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临时救助资金、福彩公益金及其他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民政专项资金是党和政府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急需的保障资金,必须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城乡特殊困难对象的生活保障问题。

  救灾救济资金用于特大的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解决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无力克服和临时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等;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上述用途外,还可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等。

  临时救助资金用于解决群众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的支出。

  农村特困供养金用于农村特困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保障需要。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发放办法

  第五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本人申请→乡、村入户调查核实进行经济核对(公示)→乡镇审核(公示)→民政局审批→民政局编制对象补助花名册和资金补助使用方案→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六条  农村特困供养金:个人申请→村委会审查、公示、申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发证、编制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救助对象个人申请→村级召开组长、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镇民政办入户调查→乡镇审核→镇财政所核拨资金(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资金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九条  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资金直达个人”的要求,城乡低保、救灾救济、临时救助资金等直达个人的专项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资金由镇财政以“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到户,镇民政办备案。

  第十条  镇民政办对市级下拨的民政资金要按照规定时限发放,按要求定期公开公示,及时报民政局审核。各村要将资金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镇民政办要建立专项资金台帐,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级监督。民政资金应按规定予以拨付,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严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人员经费支出,发放护理人员薪资待遇除外;严禁用于购买意外伤害险、供养机构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严禁用于单位一般性行政运行经费支出,直接用于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需的水电、物业、交通、通讯等费用除外;严禁用于办公楼、供养服务机构等的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项目经费支出;严禁用于维稳、慰问等支出。

  第十二条  所有民政专项资金的审批和分配,必须严格程序,杜绝暗箱操作、人情违规审批等现象的发生。镇民政办负责资金的分配使用,镇财政所负责资金的管理及划拨,镇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镇民政办、财政所、纪委每年将会组织力量不定期对各村各户当年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民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民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民政、救灾救济资金;

  (四)优亲厚友,违反规定救助。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民生资金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罗江镇民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