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岳阳市和汨罗市关于秸秆禁烧工作决策部署,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当前已进入秸秆禁烧重点防控期,街道相关组线和各村(社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落实好禁烧工作责任,根据街道全域禁烧要求,紧盯辖区种农大户及农作物种植密集区域,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坚决杜绝各类农作物焚烧现象,确保辖区内“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二、重点任务
通过明确责任、宣传教育、督导巡查、公众参与、责任追究和联合执法等有效举措,营造全域“不敢烧、不愿烧、不想烧”的浓厚氛围。
(一)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秸秆禁烧工作由街道生态环境组牵头,农业农村组、城市建管组等相关组线全力配合,生态环境组做好宣传教育、督导巡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农业农村组掌握好秸秆去向和综合利用工作,城市建管组配合现场灭火、执法处置工作。各村社区总支书记是本村社区秸秆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好属地管理原则,严管所辖、严负其责、严防死守,扛牢秸秆禁烧责任。各村社区联包村干部和包组干部,要落实好联村包组责任,务必责任上肩、压力到位、落实到地,加强所联包村组禁烧工作的督导、巡查、宣传、处置等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街道秸秆禁烧工作取得成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在村(社区)宣传栏、农作物种植密集区、居民群众聚集地和集市等醒目位置悬挂禁烧横幅、标语,树立宣传警示牌,张贴《农作物禁烧明白卡》。通过宣传车、“村村响”广播每天在农户集中活动期循环播放禁烧政策、利用技术和典型案例等音频。在网格化微信群常态化宣传禁烧政策,开展全街道“屋场会”进行集中宣讲。积极开展“敲门行动”,通过上门宣讲的方式,发放《秸秆禁烧倡议书》,讲解禁烧政策和秸秆综合利用(五化)方式,做好普法宣传、秸秆焚烧危害性宣传,与种农大户签订承诺书,掌握秸秆去向,全力做到秸秆禁烧家喻户晓,秸秆离田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开展督导巡查。街道生态环境组联合农业农村组、城市建管组将不定期对辖区开展全方位巡查,尤其是早、中、晚稻收割等重点时段,同时对各村(社区)禁烧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措施到位。各村(社区)要安排专人落实好巡查工作,配合一定灭火器材,对焚烧问题第一时间制止扑灭,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因焚烧秸秆导致森林火灾的、屡教不改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街道执法大队、派出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从严处罚,并公开曝光,强化警示作用。
(三)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据《新市街道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奖励办法》,充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引导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秸秆焚烧问题举报,举报事项由街道生态环境组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三、工作要求
各组线部门和村(社区)、要深刻认识到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重要性,保障人力、物力投入,落实好禁烧工作责任,按方案要求切实将宣传、巡查、处置等举措落到实处,构建街道“全民知晓、全民支持、全民参与”的禁烧良好格局。
附件:1.农作物禁烧明白卡
2.秸秆禁烧倡议书
3.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附件1
农作物禁烧明白卡
一、请您清晰了解自家农作物种植面积、范围,守好禁烧“责任田”。
二、新市街道全域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秸秆种类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大豆、甘蔗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三、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极易诱发支气管炎等疾病;易引发火灾,威胁生命和财产安全;破坏土壤结构,导致土壤板结、肥力下降。
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等科学利用方式,变废为宝。具体要求是:早稻秸秆粉碎还田,中、晚稻秸秆粉碎还田、打捆离田等方式。
附件2
秸秆禁烧倡议书
亲爱的农民朋友们:
你们好!你们辛勤耕耘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为街道农业农村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向你们致以亲切的慰问!在收获丰收喜悦的同时,我们也要共同面对一个重要的环保难题——秸秆焚烧。目前,新市街道辖区内,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如果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不仅对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还会破坏土壤结构,甚至引发火灾,影响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让新市天更蓝、水更清、景更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现向广大农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一、积极响应号召,做秸秆禁烧的“践行者”
焚烧秸秆不仅浪费资源,还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和烟尘,严重污染空气环境,影响居民健康,甚至可能引发火灾事故,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广大农民朋友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从自身做起,自觉做到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杂草、树叶和垃圾,保证自家农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二、科学综合利用,做绿色农业的“推动者”
秸秆是宝贵的农业资源,可以通过肥料化(粉碎还田等)、饲料化(青贮等)、燃料化(生物质发电等)、基料化(食用菌基料)、原料化(酒厂原料等)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实现变废为宝。希望大家转变观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秸秆利用率,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三、加强宣传监督,做生态文明的“守护者”
广大农民朋友要争当禁止露天焚烧的“宣传员”,主动劝导家人、邻居、朋友等,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性、秸秆还田的好处及可能因违法行为所面临的处罚(个人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做到秸秆焚烧危害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于那些不听劝阻、肆意焚烧秸秆的人,要主动向街道、村(社区)反映相关情况(举报电话:5610001)。
农民朋友们,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让我们以实际行动支持秸秆禁烧工作,为建设美丽的幸福家园而共同努力!
附件3
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规范露天焚烧秸秆,防治大气污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秸秆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对水稻、油菜、玉米、棉花等农作物的秸秆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利用:
(一)肥料化,将秸秆还田以及用于有机肥生产和应用;
(二)饲料化,利用秸秆作为饲料或者作为原料生产优质饲料;
(三)基料化,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
(四)原料化,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
(五)能源化,开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能热电联产、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加工和气化清洁能源利用;
(六)其他综合利用方式。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协调机制,支持开展秸秆收储网点建设,推动建设以企业为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参与、市场化推进的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利用体系,实现秸秆综合利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目标并逐步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的组织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研发、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设备,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秸秆低茬收割、还田利用等成熟实用技术列入农业技术推广目录并予以推广。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教育、科学技术、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机场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烧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划定的禁烧区,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细化禁烧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对禁烧区带有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的秸秆,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烧。
第六条 村(居)民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由村(居)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居)民委员会的辖区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秸秆焚烧的区域、数量和时段。
第七条 露天焚烧秸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区域、数量和时段焚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对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以及对秸秆进行收集、储存、运输、利用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给予奖励和补助。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秸秆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落实秸秆还田、捡拾打捆、固化成形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对综合利用秸秆的企业,税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秸秆实际利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