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
(一)确保完成种粮任务。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重点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
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
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
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
对已确权登记颁证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95元/亩的标准发放。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20元/亩的标准发放。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全部用于支持全市发展双季稻生产。
(四)补贴发放负面清单
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 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 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3. 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 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 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 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各镇要切实引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
(五)补贴发放流程
1. 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2. 村组公示。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拍照存档备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政府。
3. 乡镇核录。根据各村上报面积,各镇组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并将复核无误的数据经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并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抽查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1日)。
4. 市(县)级核发。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为各镇上报发放户数的1.5%,抽查核实后对乡镇上报数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均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拨付到其对公账户(6月30日前将所有补贴资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