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荆镇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来源:大荆镇人民政府   日期:2026-09-1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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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21]1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联[2024]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进行补助的,用于安置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安置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岗人员享受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或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岗位开发及聘任

  第四条 各村要主动开展调查摸底,镇政府综合考虑当地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数量、就业困难程度、公共利益需要以及资金承受能力,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科学设定乡村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

  第五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乡村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适当放宽年龄、残疾等方面的招用限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对象,须为我省劳动年龄范围内的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各村每年应将新增和腾退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招聘,做到人岗相适。

  第六条 充分尊重脱贫户、监测户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选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镇政府要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应当一年一签。镇政府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应与补贴期限一致。如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履行公益岗位职责的,应及时终止合同,停发补贴。

  第八条 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等,根据公益性岗位工作内容、技能标准、任务量等因素合理确定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和总量。坚持因事设岗、以岗聘人、薪责匹配、在岗领补、动态管理。

  第三章 岗位待遇保障

  第九条 镇政府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及时足额支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

  第十条 镇政府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乡村公益岗位补贴标准为540元。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上岗后,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每季度提交岗位补贴申请表及考勤考核情况报市乡村振兴局审核,审核后由人社局按季度将岗位补贴拨付到“一卡通”账户。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经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向市人社局以正式报告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第十五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能进能出。使用衔接资金列支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要按要求,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第十六条 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定期对申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优亲厚友、轮流坐庄、漠视群众实际需求、挤占挪用资金、拖欠工资补贴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追回所有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他部门从其他资金渠道列支、安置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列支资金渠道的具体管理要求使用或参照本办法管理,列入乡村公益性岗位统计范围。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荆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