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五期)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09-15 10:33 浏览次数: 1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强化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我市近期查处的3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汨罗市某店擅自上传他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网络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依据《汨罗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汨罗市某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擅自上传他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的情形,本局于2026年4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擅自上传他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汨罗市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汨罗市某餐饮店进行实地核查时,查实该店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6年6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汨罗市某餐饮店作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汨罗市某餐饮店进行实地核查时,查实该店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平台进行网络经营活动。本局于2026年5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及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