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期)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09-15 10:24 浏览次数: 1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强化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我市近期查处的5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2日,我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辖区入驻外卖平台的某餐饮店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经查实,该店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原料两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留存、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依法没收过期绿豆源土豆粉4包(180g/包)、过期开封冻品先生香脆藕盒2袋(合计683.8克);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原料用于餐饮加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原料采购及标签查验管理。

  二、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对已在外卖平台的市某餐饮店进行实地核查时,查实该店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后厨发现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餐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该餐饮店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整改的实际情况,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原料;2.没收违法所得1267元;3.处罚款7000元;4.合计罚没款8267元上缴国库。

  三、某食府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1日,我局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线下网络餐饮经营者中发现某食府有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料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菜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从轻裁量条款,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9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罚没款合计4209元上缴国库,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某小笼包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9日,我局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对已在外卖平台的市某小笼包店进行实地核查时,查实该店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实际情况,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依法扣押的1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酱油老抽王(已开封);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五、某烧烤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对已在外卖平台的市某烧烤店进行实地核查时,查实该店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实际情况,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依法扣押的1瓶超过保质期海天牌草菇老抽(已开封)、1瓶超过保质期海天酱油老抽王(已开封);罚款人民币45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