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6〕179号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6〕179号
当事人:岳阳市大滋然农产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ED******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经营者:吕**
身份证号码:370523198107******
联系电话:1867380****
联系地址: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
2026年6月18日,本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No:ZNS26050097), 检验报告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5月28日对岳阳市大滋然农产品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洛神花冰糖”(净含量:450克/瓶、生产日期:2026年4月27日)经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序号7、检验项目:苋菜红,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38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5-2023。”
2026年6月18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存放有上述批次检验不合格的“洛神花冰糖”。当事人承认受检产品确系当事人销售,对上述检验结论没有异议,未要求复检。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6年6月22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2026年4月30日你公司从云南古训红糖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食品9箱(规格:每箱24瓶、450克/瓶)共216瓶,进货价8.5元/瓶,至2026年6月18日,在拼多多共售出上述食品126瓶,剩余90瓶退回云南古训红糖有限公司,平均售价约18.44元/瓶,利润9.94元/瓶,货值金额2323.44元,利润1252.44元。
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对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召回,截止2026年6月22日,共召回23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结果通知书》(No:ZNS26050097F)和《检验报告》(No:ZNS26050097F)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洛神花冰糖和收到《检验报告》的情况;
3、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光盘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4、云南古训红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云南古训红糖有限公司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5、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具体情况;
6、洛神花冰糖的进货清单、采购合同和产品销售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洛神花冰糖的数量、价格、利润情况;
7、食品召回通知、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实施食品召回、改正等措施。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盖章确认无异议,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6年9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市监罚告〔2026〕169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获利1252.63元即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停止销售,实施食品召回、改正等措施,主动减轻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可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52.63元;
2、罚款11000元;
两项合计处以罚没款12252.63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