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规办建[2015]4号
汨 罗 市 规 划 局
关于答复市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第71号建议的函
郑庆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控建区老百姓住房问题”的建议已由市人民政府批转我局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龙舟社区1-5组所在区域为《汨罗市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汨政发【2011】7号)规定的禁止建设区,规划为滨江文化休闲产业带,建设区域内的危房均不得改建,《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禁建区内符合条件又不能建房的群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居)民住宅小区建独立式住宅或购买公寓式住宅,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予落实。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情况,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制定了《汨罗市城市规划区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补充规定》(汨政办发[2013]16号),在禁止建设范围内,村(居)民需要改建用于自住的旧宅,应首先向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申请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危险性级别达到D级的,可批准原基改建房屋。在严格控制区和禁止建设区范围内,村(居)民用于自住的旧宅危险性级别虽未达到C、D级,但因重点建设工程原因导致房屋使用功能严重受损、已不适宜居住的,可批准原基改建房屋;不宜原基改建房屋的,按市政府拆迁安置有关规定处理,《汨罗市重点建设工程遗留建房问题处理办法》(汨政办发[2013]2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严格控制区和禁止建设区范围内,申请改建的危房占地面积小于130平方米且其旧宅旁边有未使用宅基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影响消防安全、地下管道及周边土地整体利用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1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批准建房。在禁止建设区范围内,人口较为密集、危房较多且未被纳入近期建设开发范围的区域,可结合城中村与旧城改造,由所在村(居)民委员组织本村(社区)范围内符合宅基地申请与使用条件的危房户、无房户联合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者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然后以成本价(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与房屋建筑成本)安置级本村(社区)范围内符合宅基地申请与使用条件的危房户、无房户,解决禁建区内住房困难群众民生问题。
汨罗市规划局
2015年6月12日
承办负责人:吴析理
直接经办人:彭永辉 杨光明
联系电话:3382212
邮政编码:414400
代表反馈意见:对办理工作很满意。
抄送: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工委2份,市政府办3份,代表及所在单位各1份。